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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6 阅读次数:[90]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有效保护和传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省文化厅于2007年9月印发了《关于推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粤文社[2007]87号)。经各地市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和复核,最后确定民间音乐等十大类的235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予以公布。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各地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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