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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6 阅读次数:[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文化部定于近期开展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推荐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要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产生。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

   二、推荐程序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推荐和评审程序。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须将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以及本省(区、市)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部。

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文化部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后,通过专家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社会公示、复核审定等程序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提出本省(区、市)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成就;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推荐、审核意见;省级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见附件)等;

 (三)辅助材料: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地震灾区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将地震中受损而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列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后,向我部提出申报。

 (二)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三)各地的推荐材料请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部。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文化部社会文化司(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联系电话:010-59882145

传    真:010-59882040

电子邮箱:feiyichu@sina.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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