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第39号令)的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因此,我省将确认第一、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并将统一制作和颁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给项目保护单位,确保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在尊重项目申报地区或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履行的职责,组织专家认真审议后,由各市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盖章,正式核报本市第一、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
二、必须严格按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履行的职责,认真审核确认项目保护。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件:
(1)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2)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3)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2)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4)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5)积极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和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已确认(见附件2、3),请按确认后的填写,不得更改。
四、请各市组织当地专家重新审核第一、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认真填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审核表”,并附参加审议的专家名单。于2007年11月20日前报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附件: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审核表
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名单
⒊第二批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名单